拖延竣工结算怎么办沈阳建筑工程律师谈

更新时间:2019-07-049次浏览| 信息编号:z3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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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就会涉及到竣工,然后通过验收就可以进行销售了,那么在对方拖延了竣工结算的资金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沈阳建筑工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若因特殊原因,须先移交工程项目,再办理结算,则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通过补充协议等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的审核期限及支付款项的时间,若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未结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价款。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项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对承包人而言,就确定了竣工日期,从而也就确定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确定了承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的日期。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应及时,并固定相关证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只要竣工了的话,那么自己就应当要求对方给钱了,只要对方不给钱自己的工程项目就不可以给对方,这也是保护自己的一个权益,还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
如有相关法律咨询,请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系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分别在沈阳自贸区、大连、丹东、锦州设立了分所。总所办公地址位于沈阳市,大连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民生国际中心15层,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是东北地区硬件设施最齐备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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