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更新时间:2019-05-1711次浏览| 信息编号:z2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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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在建设的时候是需要有人来实施的,一般是由施工单位来进行建设工程。但是最后需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和评定,只有合格的质量才能保证不会轻易出现意外。但是有时也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那么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1、主要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2、次要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3、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4、次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建设工程以后是要投入使用的,所以工程的质量一定要有保障。否则就可能会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受伤或是财产的损失。就需要对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要调查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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