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

更新时间:2019-07-319次浏览| 信息编号:z41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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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主要是被判处罚金或者是承担刑事处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工程事故在发生之后,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并不能直接向肇事者提出希望得到经济赔偿金的请求,而是首先由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司法部门首先确定交通事故的等级,然后再确定该事故造成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事故等级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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